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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酒的桌上的警示

    信息发布者:黄夫本
    2020-01-13 20:27:26   转载
    1月15号起,酒桌上出现这四种情况要坐牢!别不当回事!


    春节临近,聚会喝酒助兴自然少不了,近年来,各地法院均办理多起因劝酒引发的赔偿案件。今天我们来说一下,碰到那种情况需要承担法律责任:

    在参加宴请中,如果饮酒出事,以下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:

    一、强迫性劝酒,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:“你非喝不可,不喝就别想走”作为酒友,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,如故意灌酒、用话要挟、刺激对方、不喝就不依不饶等,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,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“酒友”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。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、意识不清、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,仍劝其喝酒的行为。

    二、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,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:心、脑血管等疾病的发作,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,应以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,成为“酒友”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。如果“酒友”不知道,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,对方诱发疾病,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。但依据《民法通则》中的公平责任原则,如果法院判决“酒友”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,也是合理的。而对此有的人则认为,只要喝酒是损害后果的诱因,无论“酒友”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,一旦有强迫性的劝酒行为,都应承担责任,只不过“明知”的情况下责任更大。

    第三、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,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,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,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。此时若出现意外,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
    第四、酒后驾车未劝阻。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,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。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,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,酒友是可以免责的。

    春节将至,饭局酒局肯定少不了,喝酒适度,千万不要劝酒,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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